谈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终审判决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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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或者威胁,又是极为正直高洁的人士,想不至于要极力“庇护”罪犯。那么,还是用“明察秋毫”为妙吧)。就在我们大伙都在愤慨的时候,不料杀出了这几位权威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上了大名。赞成辽宁高院的做法。
陈兴良教授似乎在苦心于呼吁“尽快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陈教授虽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头衔是极为响亮了的。然想必是无奈于一直没有极好的机会向国人宣扬他的伟大构想吧,如今刘黑老大一案可是险些红遍了整个中国的,实在是个发表自己高深见解的绝妙机会,怎生不借题发挥呢?恕我愚昧,陈教授的言论是否有此种心态,是否有此种动机,只能靠揣度,具体还得请专家教授们明示。
陈教授还有如下真知灼见:“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中国青年报)。事实上我们现在社会的法制文明恐怕还远不止停留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以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如此低浅的层次,可是博爱到了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合法的权利也要极力保护的程度上了的。人类社会能进化得如此博爱,实在是人类社会史的一大进步!瞧,陈教授不也称赞说这是法治的进步么?
陈教授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专业人士的又一高妙见解!说“是为了保障人权”好象是因为有人说取证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高院认为一审“不够审慎”若此乃事实,则确是极符合陈教授所谓“保障人权”的,然而如上所说“逼供”一直未能确认“不够审慎”之处一直未能解释,如此便对罪犯大赦,恐怕非但保障了“人权”还进而保障了“罪权”吧!法院口口声声要的是真凭实据,却一举一动出的含糊不清的言辞。从来只坚信某些片面之词,却从来不去找来有关确凿证据。这是否属于法院的厉行程序,恕我见识短浅,未能参透其中奥妙。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他的‘干爹’,那个叫高明贤的劳动局副局长是他的‘干妈’,原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是他情妇,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儿,就连沈阳市原市长也是他‘大哥’。所以他就敢口出狂言:‘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光明日报)。如此巨头蛇鼠家族,实在令人叹为观止。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先进人物恐怕都致力于经营自己的“家族”培养更多的“先进”继承人了吧!
刘黑老大的本事实在通天。你只要想想让几只猫与老鼠为伍一同厮混并且还让其中一只也不知道是否发春的母猫去跟老鼠为奸是一件多么难以做到的事,大伙就该明白刘黑老大能攀上如此高亲如此高媒是有着多么高明的手段了。
又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要有些与舆论不同的声音,即为辽宁高院辩护,还说“这是我们保持理性的保证”全文没有看完,只能单对此话发表看法:我想在作者所谓“保持理性”之前该先好好地“保持理性”毕竟我们不能保证某些脑袋里有些贵恙的人也乱喊自己保持着理性的可能性。诚然,在舆论之中发出些不同的声音确实是一件很有个性的事情,只是这些声音别是怪异得只有某些特殊动物才能听懂和认同的才好。
(后记:本人既非专家教授之类,此文便不能保证没有浅陋之处。若是被专业人士看到了,还望指正。另外恳切希望司法独立不是独立腐败。)
附:
“虎豹”是何许人物,是因犯故意杀人等罪而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据8月19日沈阳今报报道,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了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大连监狱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涉案警察已经移交审判机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的“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让他上了不归路,他何会有机会再酿血案?辽宁高院的改判,以至改判后,邹显卫不是马上到要求的监狱服刑,而是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这足以说明这个“黑帮霸主”邹显卫的“通天本领”(光明日报)。
贿赂或者威胁,又是极为正直高洁的人士,想不至于要极力“庇护”罪犯。那么,还是用“明察秋毫”为妙吧)。就在我们大伙都在愤慨的时候,不料杀出了这几位权威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上了大名。赞成辽宁高院的做法。
陈兴良教授似乎在苦心于呼吁“尽快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陈教授虽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头衔是极为响亮了的。然想必是无奈于一直没有极好的机会向国人宣扬他的伟大构想吧,如今刘黑老大一案可是险些红遍了整个中国的,实在是个发表自己高深见解的绝妙机会,怎生不借题发挥呢?恕我愚昧,陈教授的言论是否有此种心态,是否有此种动机,只能靠揣度,具体还得请专家教授们明示。
陈教授还有如下真知灼见:“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中国青年报)。事实上我们现在社会的法制文明恐怕还远不止停留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以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如此低浅的层次,可是博爱到了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合法的权利也要极力保护的程度上了的。人类社会能进化得如此博爱,实在是人类社会史的一大进步!瞧,陈教授不也称赞说这是法治的进步么?
陈教授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专业人士的又一高妙见解!说“是为了保障人权”好象是因为有人说取证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高院认为一审“不够审慎”若此乃事实,则确是极符合陈教授所谓“保障人权”的,然而如上所说“逼供”一直未能确认“不够审慎”之处一直未能解释,如此便对罪犯大赦,恐怕非但保障了“人权”还进而保障了“罪权”吧!法院口口声声要的是真凭实据,却一举一动出的含糊不清的言辞。从来只坚信某些片面之词,却从来不去找来有关确凿证据。这是否属于法院的厉行程序,恕我见识短浅,未能参透其中奥妙。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他的‘干爹’,那个叫高明贤的劳动局副局长是他的‘干妈’,原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是他情妇,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儿,就连沈阳市原市长也是他‘大哥’。所以他就敢口出狂言:‘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光明日报)。如此巨头蛇鼠家族,实在令人叹为观止。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先进人物恐怕都致力于经营自己的“家族”培养更多的“先进”继承人了吧!
刘黑老大的本事实在通天。你只要想想让几只猫与老鼠为伍一同厮混并且还让其中一只也不知道是否发春的母猫去跟老鼠为奸是一件多么难以做到的事,大伙就该明白刘黑老大能攀上如此高亲如此高媒是有着多么高明的手段了。
又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要有些与舆论不同的声音,即为辽宁高院辩护,还说“这是我们保持理性的保证”全文没有看完,只能单对此话发表看法:我想在作者所谓“保持理性”之前该先好好地“保持理性”毕竟我们不能保证某些脑袋里有些贵恙的人也乱喊自己保持着理性的可能性。诚然,在舆论之中发出些不同的声音确实是一件很有个性的事情,只是这些声音别是怪异得只有某些特殊动物才能听懂和认同的才好。
(后记:本人既非专家教授之类,此文便不能保证没有浅陋之处。若是被专业人士看到了,还望指正。另外恳切希望司法独立不是独立腐败。)
附:
“虎豹”是何许人物,是因犯故意杀人等罪而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据8月19日沈阳今报报道,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了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大连监狱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涉案警察已经移交审判机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的“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让他上了不归路,他何会有机会再酿血案?辽宁高院的改判,以至改判后,邹显卫不是马上到要求的监狱服刑,而是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这足以说明这个“黑帮霸主”邹显卫的“通天本领”(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