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高于人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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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称妻子被医院害死的报道(腾迅网11月23日),闹出了一出现代文明的大笑话、大悲剧。
由于患者亲属无法正确判断病人的健康状况而不愿签字动手术,于是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眼睁睁的目送一条鲜活生命挣扎着走向死亡。一边是法律的程序,一边是以人为本的人道。在两相权衡后,医生们选择了前者。
“在李丽云死亡前的两个小时,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已经确定她腹中的孩子没有了心跳。”这句话告诉我们,如果在两小时前,可能医生在踌躇,全因无法抉择到底应救孩子还是救母亲。但获悉孩子已死亡的情况下,全力抢救母亲便是唯一的选择。但医院没有做!而是一再拖延时机,在等,等所谓的“家属签名”我们在愤怒之余,对所谓的文明社会感到深深悲哀和彻底的失望。
站在医疗常识的角度,医院是绝对的权威!在任何情况下,科班出身的医生都比一个什么都不懂的患者家属要专业和更容易作出最准确的估计。但是,医院没有做出应有的救死扶伤责任,而是本本主义地固守教条,致使病人死亡。可以说,医院跟病人的家属合谋杀害了病人。合法的谋杀!
“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在妻子死后一天,肖志军说出了这样的话。足以证明,在这种突发情况下,患者及患者家属完全是被动的、是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医院本应主动地、当机立断为病人抢救。可惜,医院没有这样做。
医生虽然自认在法律范畴内逃避了责任,但问过良心没有?如果是有良知的,一定会背负道德罪名。当医院在不实施手术的时候,是否问过当事人没有?虽然当事人处于昏迷、无意识的状态,但没有任何人敢否定她已经放弃了生存的愿望。这是基于常识的判断。许多有自杀欲望的人,在实施自己的自杀行为时,都会被警方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干预,医院在抢救时也无需征得当事人亲属的同意。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我们知道:生命高于一切。
病人有强烈生存欲望,医院可以不抢救;治杀者没有了生存欲望,医院却积极抢救。这不是非常黑色的幽默吗?医院以不作为使病人致死,却以滥用职权阻止人的正常权力行使,人道主义哪里去了?
比起全城停电不计损失救一个企图自杀的妇女的广州市花都区所有参与营救的政府官员、供电局职员、消防官兵、媒体记者等人的伟大壮举,早已遭人诟病的某些医院从业人员显得相当卑微和猥琐,再一次印证那些穿白衣的不一定是天使,甚至是魔鬼。
法律制定的初衷,想必不是用于让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而放弃救治病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说到:“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里提到特殊情况,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也许医生们就是被这条教条难住了。但不知他们又没有看到前两条。
第三十一条提到:“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里就没任何异议了,医院不抢救病人,就是违法!程序没有高于人道,而是医生们理解错了法律。
当一条生命要以另一条生命的“同意”或“不同意”来作决定时,这不谛为人类的最大悲剧。报道里说到“很多女医生都哭了”我不知这种眼泪是同情还是忏悔,但在我看来这不过是虚伪者的假惺惺。我们更愿意相信,李丽云是让冷漠杀死的。当鲁迅先生在批判影片里围着观看自己同胞被杀害的麻木的中国人时,他一定想不到在差不多过去一个世纪后的中国,在所谓文明社会的今天,一群冷漠的中国医生抛开道义抛开良知、用自己的冷漠葬送了一条鲜活生命。
假如李丽云女士是躺在一间无证从业的医疗诊所里接受医疗,结果会怎样?我相信某些有职业道德的医生也会第一时间抢救病人的生命,而不会妄顾是否合法。或许最终也会因为医术或医疗设备限制的缘故导致抢救失败,但起码别人会去做,会尽自己的努力了。而不像某些打着“病人利益高于一切”高尚旗号的医院,却只为私利而良心都丧失了。
这有些扯远了,但这绝对是无法释怀的痛!没有任何人能够接受这样的现实!但愿死者长已矣,生者勿复追,如此荒唐的事不再发生。
李丽云女士,安息吧!世间自由公道在。
一则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称妻子被医院害死的报道(腾迅网11月23日),闹出了一出现代文明的大笑话、大悲剧。
由于患者亲属无法正确判断病人的健康状况而不愿签字动手术,于是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眼睁睁的目送一条鲜活生命挣扎着走向死亡。一边是法律的程序,一边是以人为本的人道。在两相权衡后,医生们选择了前者。
“在李丽云死亡前的两个小时,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已经确定她腹中的孩子没有了心跳。”这句话告诉我们,如果在两小时前,可能医生在踌躇,全因无法抉择到底应救孩子还是救母亲。但获悉孩子已死亡的情况下,全力抢救母亲便是唯一的选择。但医院没有做!而是一再拖延时机,在等,等所谓的“家属签名”我们在愤怒之余,对所谓的文明社会感到深深悲哀和彻底的失望。
站在医疗常识的角度,医院是绝对的权威!在任何情况下,科班出身的医生都比一个什么都不懂的患者家属要专业和更容易作出最准确的估计。但是,医院没有做出应有的救死扶伤责任,而是本本主义地固守教条,致使病人死亡。可以说,医院跟病人的家属合谋杀害了病人。合法的谋杀!
“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在妻子死后一天,肖志军说出了这样的话。足以证明,在这种突发情况下,患者及患者家属完全是被动的、是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医院本应主动地、当机立断为病人抢救。可惜,医院没有这样做。
医生虽然自认在法律范畴内逃避了责任,但问过良心没有?如果是有良知的,一定会背负道德罪名。当医院在不实施手术的时候,是否问过当事人没有?虽然当事人处于昏迷、无意识的状态,但没有任何人敢否定她已经放弃了生存的愿望。这是基于常识的判断。许多有自杀欲望的人,在实施自己的自杀行为时,都会被警方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干预,医院在抢救时也无需征得当事人亲属的同意。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我们知道:生命高于一切。
病人有强烈生存欲望,医院可以不抢救;治杀者没有了生存欲望,医院却积极抢救。这不是非常黑色的幽默吗?医院以不作为使病人致死,却以滥用职权阻止人的正常权力行使,人道主义哪里去了?
比起全城停电不计损失救一个企图自杀的妇女的广州市花都区所有参与营救的政府官员、供电局职员、消防官兵、媒体记者等人的伟大壮举,早已遭人诟病的某些医院从业人员显得相当卑微和猥琐,再一次印证那些穿白衣的不一定是天使,甚至是魔鬼。
法律制定的初衷,想必不是用于让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而放弃救治病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说到:“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里提到特殊情况,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也许医生们就是被这条教条难住了。但不知他们又没有看到前两条。
第三十一条提到:“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里就没任何异议了,医院不抢救病人,就是违法!程序没有高于人道,而是医生们理解错了法律。
当一条生命要以另一条生命的“同意”或“不同意”来作决定时,这不谛为人类的最大悲剧。报道里说到“很多女医生都哭了”我不知这种眼泪是同情还是忏悔,但在我看来这不过是虚伪者的假惺惺。我们更愿意相信,李丽云是让冷漠杀死的。当鲁迅先生在批判影片里围着观看自己同胞被杀害的麻木的中国人时,他一定想不到在差不多过去一个世纪后的中国,在所谓文明社会的今天,一群冷漠的中国医生抛开道义抛开良知、用自己的冷漠葬送了一条鲜活生命。
假如李丽云女士是躺在一间无证从业的医疗诊所里接受医疗,结果会怎样?我相信某些有职业道德的医生也会第一时间抢救病人的生命,而不会妄顾是否合法。或许最终也会因为医术或医疗设备限制的缘故导致抢救失败,但起码别人会去做,会尽自己的努力了。而不像某些打着“病人利益高于一切”高尚旗号的医院,却只为私利而良心都丧失了。
这有些扯远了,但这绝对是无法释怀的痛!没有任何人能够接受这样的现实!但愿死者长已矣,生者勿复追,如此荒唐的事不再发生。
李丽云女士,安息吧!世间自由公道在。